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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四局第三分局黄河古贤场内301道路工程项目部砂石料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4-250559 

一、采购条件

中国水电四局第三分局委托,中国水电四局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第三分局黄河古贤场内301道路工程项目部砂石料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古贤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古贤工程)位于陕西、山西两省交界的黄河干流上,坝址左岸为山西省吉县,右岸为陕西省宜川县,工程距壶口瀑布和禹门口铁路桥分别为10.1km和74.8km,控制流域面积48.99万km2。工程等别为Ⅰ等,工程规模为大⑴型。古贤水利枢纽工程地理位置见图1.1-1,工程距山西省临汾市、太原市分别为158km和388km。场内301道路为左岸上游道路,起点位于现状宁大线,沿现状道路向西侧布线,终点接场内3#路终点,路线全长3.598km。

2、采购范围

本次询比为整体采购,供应商须承担本次砂石料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费、运输(运输至合同指定的施工现场的人材机的安全费用,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保险、过路过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试验检测、缺陷责任期的服务,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供应商应确保供货及时,满足采购人技术标准要求。

3、采购数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细度模数2.4~2.8

8470.419

技术要求详见第七章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2

碎石

G-A-1级配

17186.918

注:以上数量仅为做标书参考数量,采购数量可能与实际需求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以项目部书面提供的工程量并且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按照工程进度需求2025年7月18日开始供货,货物根据采购人要求数量分批次自通知起2天内到达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

5、交货地点: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乡水电四局黄河古贤场内301道路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自行勘察选择物资进场路线,进场不做任何补偿)。

6、计量方式:计量方式为采购方现场实际称重重量计量,以现场称重重量结算,供应商应保证供应货物重量在正差范围,现场有采购人试验人员砂石进行取样检验,要求供应商所供货物含水率小于6%,含泥量小于5%;含水量超标重量做相应扣减;含泥率超标货物做退货处理。

7、质量标准或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22)的规定,产品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检验要求既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又能满足设计及现场施工质量要求。

7.1产品检验依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所规定条文,国家和行业规范最新技术标准要求各项规定。

7.2供应商所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拒收。对已经卸货的材料清出现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供应商应及时补充合格产品,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7.3.供应商所供产品须有材料材质证明书、质量检测报告等,无材质证明书或材质证明书不符合要求不予卸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因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工程延误,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供应商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虚假信息,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7.4.货物抵达现场后,采购人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由供应商承担换货或是退货处理。

7.5.砂石骨料应尽可能采用天然混合料生产而成,若级配不合理或者某种级配骨料含量不足,应采用破碎、制砂等工艺进行补充,其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6由乙方供应的成品砂石骨料应达到混凝土骨料使用规范标准要求,对生产的成品砂石骨料应按规范要求自检并形成记录,随时接受采购人、监理、业主部门的检查。对不合格骨料应按甲方质检部门及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付款方式:

8.1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银行承兑  供应链融资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采购人支付前,供应商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和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付款。

8.2合同价格的支付

8.2.1付款方式:到货取样检验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数量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挂账付款。

8.2.2在收到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所供材料的97%,剩余货款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6个月,每批次预留的质保金根据到货时间,待质保期满后30天内进行支付。双方因货物质量产生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的30天内返还质保金。

8.2.3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采购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因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延迟,则采购人付款时间顺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包含采购产品,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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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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