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贵州销售公司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框架采购
招标编号:ZY25-XN623-WZ0365-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州销售公司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框架采购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名称:贵州销售公司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框架采购
2.2项目背景概况:为进一步提升车辅产品销售规模和商品毛利率,推进市场化改革、差异化营销、精细化管理,推动“人·车·生活”生态繁荣,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结合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公司所属加油站便利店非油商品销售需求,开展尾气净化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尾气净化液和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签制作框架采购招标。
2.3招标范围: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二年内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尾气净化液和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签制作采购,估算金额1661.42万元(含13%增值税),年度预计总金额830.71万元,招标人不做最高采购量和最低采购量保证。
2.4交货期及交货地点要求:首批产品在订单下达后25天内或者按照约定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贵州省内甲方指定地点。非首批产品:10kg尾气净化液、20kg尾气净化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包装产品订单下达后3日内或者按照约定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散装产品订单下达后3日内或者按照约定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招标人指定地点;标签制作订单下达后10日内完成。
2.5交货地点:按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采购订单需求送货到所属中央仓、加油站便利店或其他指定地点。
2.6标段划分及控制价:本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二年内预计采购总金额1661.42万元,招标人不做最高工作量和最低工作量保证。明细如下:
一标段:柴油尾气净化液 10KG,最高限价16元/桶(含税),预计数量1.2万桶;柴油尾气净化液 20KG,最高限价31元/桶(含税),预计数量32万桶;柴油尾气净化液散装,最高限价1100元/吨(含税),预计数量3200吨。吨箱和站外散装柴油尾气净化液撬装设备由厂家免费提供,预计两年采购金额1363.20万元。
二标段: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0℃ 2L,最高限价3元/瓶(含税),预计数量50万瓶;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10℃ 2L,最高限价4元/瓶(含税),预计数量30万瓶。预计两年内采购金额270万元。
三标段:商品标签制作:柴油尾气净化液 10KG标签,最高限价0.32元/张;预计数量1.2万张;柴油尾气净化液20KG标签,最高限价0.42元/张,预计数量32万张;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签,最高限价0.18元/张,预计数量80万张。预计两年内采购金额28.22万元。
注:投标人可同时参与三个标段的投标,标段一、二可兼投兼中,已在标段一、标段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标段三的详细评审。
2.7一标段、二标段投标报价上述报价含项目货物及相关配件、辅件的价格、售后服务费、市场开发费、营销费、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产品出库装车费、产品入库卸货费、检测费、仓储运输费,散装尿素不含吨箱,但由中标方免费提供给招标方使用(柴油尾气净化液散装运送至贵州省范围内招标人指定地点,其他运送至招标人中央仓。)。三标段投标报价上述报价含包含货物及相关配件、辅件的价格、售后服务费、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运输费并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2.8商品税率:项目增值税发票开具税率13%。
2.9一标段价格调整参照第三方大宗商品信息服务企业平台(卓创资讯)发布的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原材料市场价格。当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价格调整原则:
(1)主要原材料(车用尿素颗粒、甲醇、PE聚乙烯)成本价格波动10%以上(含10%)。
(2)价格波动=原材料成本变化绝对值/上次价格调整时间节点原材料成本*100% 。
每季度末(25号前)对接本季度(以前一次价格调整时间节点为起点)原材料成本价格波动情况,当季度原材料成本价格波动低于10%不调整;高于或等于10%启动调价机制,于下季度首月1日起执行。
原材料成本变化绝对值=[原材料发布市场价(季度日均价,以前一次价格调整时间节点为起点)减前一次价格调整时间节点的原材料价格]*原材料加入比例。
原材料发布市场价(季度日均价,以前一次价格调整时间节点为起点):季度日均价是以前一次价格调整时间节点为起点测算。
原材料加入比例:车用柴油尾气净化液产品为 33%,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产品按工艺配方比例计算。
注:自合同签订起半年内不得做价格调整。
(3)调整后价格=现执行价格±原材料成本变化绝对值。
(4)价格调整机制的启动与执行。每季度由买方提供原材料市场价格,与卖方对接,进行车辅产品价格测算,符合启动价格调整机制情况的,按上述原则进行价格调整并执行。
2.10结算方式:经销方式(以采定结)。甲、乙双方每月10日前根据甲方系统生成的月结清单确认上个自然月应结算金额,如乙方对甲方月结算清单显示的金额有异议,应向甲方提交上一个自然月(以甲方发出订单日期为准)的送货清单、实收商品清单与甲方核对,双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给甲方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经营要求:
投标人应为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纳税人。
3.1.2 财务要求:
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告说明书),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
3.1.3 业绩要求:
一标段:投标人柴油尾气净化液的年销售数量(2022年至2024年的任意其中一个自然年)达5000吨(含)以上,需提供包含尾气净化液或其他尿素相关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发票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证明,投标将被否决。
二标段:投标人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年销售数量(2022年至2024年的任意其中一个自然年)达200吨(含)以上,需提供包含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相关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发票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证明,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类似业绩。提供的发票应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证),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三标段:无。
3.1.4 信誉要求:
3.1.4.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4.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3.1.4.4 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1.4.5 投标人须承诺近三年(2022年6月1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在国家、省级及集团公司产品质量抽查中未出现申请产品抽查不合格现象,且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需提供承诺说明。
3.1.5 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3.1.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