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贵州销售公司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框架采购标包3(二次)
招标编号:ZY25-XN623-WZ0365-02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州销售公司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框架采购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名称:贵州销售公司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框架采购
2.2项目背景概况:为进一步提升车辅产品销售规模和商品毛利率,推进市场化改革、差异化营销、精细化管理,推动“人·车·生活”生态繁荣,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结合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公司所属加油站便利店非油商品销售需求,开展尾气净化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尾气净化液和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签制作框架采购招标。
2.3招标范围: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二年内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签制作采购,估算金额28.22万元(含13%增值税),招标人不做最高采购量和最低采购量保证。
2.4交货期及交货地点要求:制作订单下达后10日内完成。
2.5交货地点:按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采购订单需求送货到指定地点。
2.6标段划分及控制价: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标段一、二已招标完成,标段三两年内预计采购总金额28.22万元,招标人不做最高工作量和最低工作量保证。明细如下:
标段三:商品标签制作:柴油尾气净化液 10KG标签,最高限价0.32元/张;预计数量1.2万张;柴油尾气净化液20KG标签,最高限价0.42元/张,预计数量32万张;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标签,最高限价0.18元/张,预计数量80万张。预计两年内采购金额28.224万元。
注:投标人已在标段一、标段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标段三的投标。
2.7标段三的控制价含包含货物及相关配件、辅件的价格、售后服务费、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运输费并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2.8商品税率:项目增值税发票开具税率13%。
2.9结算方式:经销方式(以采定结)。甲、乙双方每月10日前根据甲方系统生成的月结清单确认上个自然月应结算金额,如乙方对甲方月结算清单显示的金额有异议,应向甲方提交上一个自然月(以甲方发出订单日期为准)的送货清单、实收商品清单与甲方核对,双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给甲方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经营要求:
投标人应为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纳税人。
3.1.2 财务要求:
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告说明书),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
3.1.3 信誉要求:
3.1.3.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3.1.3.4 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1.3.5 投标人须承诺近三年(2022年6月1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在国家、省级及集团公司产品质量抽查中未出现申请产品抽查不合格现象,且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需提供承诺说明。
3.1.4 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3.1.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