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分公司天然气加臭剂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221-WZ0106-01
本招标项目 燃气分公司天然气加臭剂采购 已由 西南油气田燃气分公司 批准服务,项目业主为 西南油气田燃气分公司 ,资金来自 招标人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西南油气田燃气分公司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概况:
根据燃气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托管对外投资公司生产需求,燃气分公司开展天然气加臭剂采购招标。预计采购数量:约38吨。
预计采购金额 533.254 万元(不含税)。
标包划分:本次招标共1个标包,具体要求:对燃气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托管对外投资公司所需天然气加臭剂采购及加注服务。
2.3 招标范围:
对燃气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托管对外投资公司所需天然气加臭剂进行采购(含加注服务),年加臭量(四氢噻吩)约38吨。
具体内容: ①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的天然气加臭剂(四氢噻吩 17030516); ②提供加臭剂的加注服务。
招标标的物明细和招标数量详见需求一览表。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进行单价限价,包含但不限于:加臭剂采购费、人工费、 交通费、清洁费、运输费、保险、装卸费和其他伴随费用、加臭剂的加注服务、合理利润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明示或涉及到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所需费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拒绝。限价情况见下表:
货物需求一览表
四氢噻吩采购单价控制价(不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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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名称 |
单位 |
最高投标单价 (元/KG) |
备注 |
|
加臭剂 (包含:加臭剂加注服务) |
四氢噻吩 (THT) |
KG |
140.33 |
①提供符合《天然气用有机硫化物加臭剂的要求和测试方法》GB/T19206-2020等标准规范的天然气加臭剂; ②提供加臭剂的加注服务; ③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
2.5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6交货地点:燃气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的生产现场(主要位于成都、绵阳、乐山、雅安、沐川等地区),以及后期需开展加臭业务的公司。
2.7交货时间:招标结果生效之日起一年。
2.8质量标准:满足《燃气分公司加臭业务技术方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天然气用有机硫化合物加臭剂的要求和测试方法》GB/T 19206等相关要求;完成属地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填写和上报工作。
2.9 考核方法:按照《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服务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等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基层单位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支付当期采购费用。
2.10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格式详见附件)。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代理商投标,具体要求: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同一制造商仅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次投标,出现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制造商产品时将被否决投标。
不允许分包。
*3.3资质要求:
具备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四氢噻吩。如投标品牌为国产品牌,制造商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四氢噻吩;如为进口品牌,产品须经过《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备案。
*3.4人员资格和要求:
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1人及至少2个服务小组,单个服务小组须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1人,加注服务人员至少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操作人员须具备安全培训合格证,所有拟派人员均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须承诺,除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可兼任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加注服务人员不可兼任,确保各组可同时开展加注服务工作,并按照《燃气分公司加臭业务技术方案》执行;拟派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注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限内可组内调整但不允许更换(除不可抗力外);若确需更换,须至少提前10日报招标人审查并同意,且人员资格要求不变。
*3.5机具设备要求:
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臭液储存设施:压力STC罐的证明资料。若为投标人自有设备的,提供产品购销合同和设备发票扫描件;若为投标人租赁设备的,提供产品租赁合同和发票扫描件。
*3.6业绩要求:
近年(2022 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 不少于 2 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 加臭剂销售和加注服务 ,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扫描件、对应结算发票。
注: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要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7财务要求:
3.7.1 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至今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3.8信誉要求
*3.8.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8.2 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8.3 投标人须满足技术方案的所有条款并提供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格式。投标人须对技术方案中的条款逐条响应。响应方式为:投标人应对照需响应的条款逐条说明其资质、证书、投标产品参数等,不能以“满足”、“同意”、“优于”等笼统语言进行响应。
*3.8.4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8.5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以上3.8.1-3.8.3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3.8.4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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