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内容
1.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工作。在服务期限内,完成抚顺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估意见。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逐一进行技术审核,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以满足相关行业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逐个出具企业排污许可证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协助采购人直至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评估意见需要经专家审核并签字,评估质量要经得起国家、省各级机构的检查。具体企业数量和清单由采购人提供。
2.排污许可质量审核工作。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安排,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工作。
3.排污登记复核工作。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安排,抽查排污登记单位是否需要完善排污登记应填报的内容、是否存在降级管理的问题、是否需要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等
4.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工作。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安排,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重点检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发现并推动解决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提供填报指导、答疑咨询等技术服务。并为采购人完成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排污许可其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技术服务要求
1.中标方要熟悉辽宁省、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程和方式,熟悉抚顺市产业及环境现状,全面掌握各行业排污技术规范要求。
2.对有必要开展技术评审的项目,中标方应根据采购人要求组织相关专家技术评审。
3.中标单位不得向申请单位和其它第三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中标方及参与工作人员须对项目全部内容履行相应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
5.中标人须独立完成评估任务,不得将评估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完成。如发现转包,财政部门有权终止评估业务,并要求中标人退还已付的评估费用。
6.服务期间、服务期满后,因后续工作涉及中标供应商负责的排污许可相关服务内容衔接的,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7.如在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中,每发现1张存在重点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则扣除合同额的1%。
三、成果提交与验收服务要求
1.逐个企业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形成完整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需要经审核人和复核人两级签字,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同时要建立评估台账,记录申请单位评估全流程。完成全部技术评估工作后,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总结1份。
2.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应提供专家评审会资料(包括专家评审会通知、专家签到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具有专家签名确认的评审意见等)文本原件(纸质版)以及现场核实材料(包括具有现场核实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核查意见等)。
3.所提交的成果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和省核查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07月18日18时00分至2025年07月28日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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