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9017-250201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水电九局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询比采购(公开竞标)方式采购西藏华电尼木1GW风光电基地一期100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项目部安稳装置系统采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西藏华电尼木1GW风光电基地一期100MW风电项目
(2)项目概况:西藏华电尼木1GW风光电基地一期100MW风电项目地处拉萨市尼木县东部山脊,风机主要分布于近似南北走向的山脊及台地。项目场址中心距霍德村约5km,距尼木县直线距离约20km,距拉萨市约80km。场址地理坐标介于东经90°17′~90°23′、北纬29°27′~29°34′之间,海拔在4650m~5100m之间。项目占地为高原草甸,场址范围内地形起伏相对平缓,山脊连续,场内植被较少,主要为高原草甸。场址内不良物理地质现象不发育,山体稳定性较好,有布置风机的地形地质条件。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安稳系统 |
安稳从机装置A套、B套、接口装置、打印机、屏柜及其必要的附件等; 根据终期主接线配置,需满足终期所有间隔的接入 |
套 |
2 |
前期为南瑞继保; 配置以满足国家电网、西藏电网公司要求的配置为准,包括电网公司给出的安稳策略 |
报价包含:包括并不限于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元件的选择、设计、制造、提供图纸资料、试验(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现场安装(安装人员食宿、往返路费费用由卖方承担)、设备调试、培训、参加试验运行、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4、交货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各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自行提供最短的交货时间),如能提前交货,请投标人将提前的天数在标书中写明,招标人将视提前的天数择优考虑。
5、交货地点:拉萨市尼木县霍德村水电九局项目部。在合同签订后应预留生产加工、运输的合理时间,不得因任何理由推迟交货时间。
6、付款方式:
6.1、本合同无预付款。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后,卖方须立即向买方开具合格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如下:
到货款: 货物经买方、监理及业主等相关方在工地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货物总金额的50%。
安装调试款: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金额的45%。
质保金: 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异议后30日内,买方不计息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若存在质量争议,则质保金顺延至争议最终解决后30日内付清。
6.2、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6.3、支付方式:卖方同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货款,非现金支付方式贴息费由卖方承担。
7、质量要求:
(1)投标人所供设备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与规范。
(2)投标人应提供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制造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资信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加盖授权制造企业公章;并提供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代理资格证明文件。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次投标的供应商近3年具有与本次采购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参数产品销售业绩不少于3个,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根据需要时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其它技术要求。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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