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9017-250204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水电九局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询比采购(公开竞标)采购方式采购那曲市巴青县县城供暖工程项目集热器,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那曲市巴青县县城供暖工程项目
(2)项目概况:那曲市巴青县县城供暖项目,建设规模总供热面积16.84万平方米,供热总负荷为8.86MW,拟在该区域建设太阳能采暖加电锅炉能源站1座,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采暖系统,太阳能集热面积48983平方米,安装4MW电极锅炉2台并建设与锅炉房配套的附属设备,供热管网一次线总里程长度约为5290米,一次线总里程长度约为13585米,换热站4座,室内散热器暖系统16.84万平方米。交通方面直达巴青县城。
二、采购内容
供货设备范围如下(包含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集热器 |
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
套 |
2423 |
2.1、报价包含:包括并不限于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元件的选择、设计、制造、提供图纸资料、试验(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现场指导安装、设备调试、培训、参加试验运行、配合交接验收、税费和售后服务等。
2.2、技术要求:
(1)所提供的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计、环保要求;
(2)必须有相关的合格证书及材质证书;
(3)其他技术资料详见技术协议(详见附件一);
2.3、质量要求:
(1)投标人所供设备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与规范。
(2)投标人应提供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3)质量保证期及质保金:质保期为到货验收合格后6个月,质保金为设备总款的5%、质保为满足6个月质保期限后支付。
4、交货时间:因项目工期较紧,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10天内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各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自行提供最短的交货时间),如能提前交货,请投标人将提前的天数在标书中写明,招标人将视提前的天数择优考虑。
5、交货地点:那曲市巴青县,在合同签订后应预留生产加工、运输的合理时间,不得因任何理由推迟交货时间。
6、付款方式:
6.1、货款的结算依据:送货单、验收单据、增值税发票等物资结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单据,采用分批供货、分批结算的方式。付款方式如下:
到货款: 设备到货并经甲方授权代表验收合格后,五个月内提供结算依据及发票后支付95%到货款。
质保金: 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满且无质量异议后30日内,买方不计息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若存在质量争议,则质保金顺延至争议最终解决后30日内付清。
6.2、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6.3、支付方式:卖方同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货款,非现金支付方式贴息费双方各半。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制造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资信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加盖授权制造企业公章;并提供生产制造企业出具针对本项目的代理资格证明文件。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其它技术要求。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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