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权益计划法律顾问服务采购
竞争性谈判公告
各应答人:
根据《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应答人参加。
1.采购条件
采购人: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开展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权益计划法律顾问采购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
2.1采购范围
中电国际于2023年作为基石有限合伙人(LP)参与设立注册于开曼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权益计划")。在该权益计划中:
中电国际出资10%,担任基石合伙人;
某国有企业出资90%,作为优先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
权益计划于2023年3月完成从中电国际下属香港 SPV1收购香港 SPV2共计35%股权的交易。为完成上述交易,中电国际及其下属香港SPV1、香港SPV2主要签署了以下协议(合称"协议"):有限合伙协议、认购协议、合作协议、股份买卖及公司治理协议。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利润分配条款:香港SPV2需定期向权益计划进行利润分配;
优先权条款:授予香港SPV1优先受让权及优先购买权,即香港SPV1可对权益计划所持的香港SPV2的35%股权进行回购。
基于内部安排调整需要,现拟:一是对现有分红安排进行调整;二是就协议授予的优先受让权及优先购买权进行内部研究,并在具备条件后实施。
为此,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就上述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3.应答人资格要求
3.1应答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3.2应答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应答人近36个月内(含,自首次响应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
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3.5应答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3.6应答人没有处于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7资质要求:报价人应已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和风控服务框架合作中介机构清单(2024-2026)名录。
3.8业绩要求:应答人应具有近3年内(自首次响应截止日起往前推算)有服务香港或开曼股权融资或权益计划的相关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范围、签字页)。
3.9人员资质要求:应答人的服务团队应当具有能出具中国大陆法律及香港法律意见的人员。同时应准备能出具开曼法律意见的人员,在采购人要求的时候提供服务(具体见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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