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 垫江县高新区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项目(EPC+O)(项目名称)已由重庆市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名称)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505-500231-04-01-791278)备案建设,项目业主为垫江县丹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上级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垫江县丹香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垫江县高新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商业储能,其中用户侧储能系统90MW/180MWh,充电桩储能系统13.59MW/27.18MWh;设置分布式光储32700㎡,装机容量7.34MWp;项目改造停车 位346个,设置7kw充电枪24把,60kw充电枪274把,120kw充电枪12把,600kw充 电枪36把,合计总功率28848kw。
2.3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金额: 33460.95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33460.95万元
2.4 招标范围:项目建设工商业储能,其中用户侧储能系统90MW/180MWh,充电桩储能系统13.59MW/27.18MWh;设置分布式光储32700㎡,装机容量7.34MWp;项目改造停车位346个,设置7kw充电枪24把,60kw充电枪274把,120kw充电枪12把,600kw充电枪36把,合计总功率28848kw,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等内容。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 1095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个月。其中:
☑设计周期:90日历天;
☑施工工期: 1005 日历天;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
4.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4.1.1.1--4.1.1.4资质;
4.1.1.1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备以下①、②、③项资质之一: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丙级、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丙级。
4.1.1.2配套设备材料采购资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4.1.1.3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4.1.1.4运营资质: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4.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4.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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