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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科教园区智慧城住宅(一期)等项目物资联合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CC-BJJC-2025-36

1.招标条件

1.1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科教园区智慧城住宅(一期)工程已由无数政字[2024]2号文件批准建设。业主为无极县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招标人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科教园区智慧城住宅(一期)项目部。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2石家庄市城市城市道路整体规划,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40%+60%,招标人为中铁建华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沥青进行公开招标。

1.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基础【2022】1462号批准建设。业主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40%+60%。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04工区项目部。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水泥进行公开招标。

1.4中船汉光创新中心项目已由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丛审投资核字[2020]002号文件批准建设,业主为邯郸市中船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船汉光创新中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5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管理中心娄烦搅拌站项目已由国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柴油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科教园区智慧城住宅(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166556.88平方米,其中高层(15F/17F/18F)[建筑面积71830.43㎡];小高层(10F)[建筑面积29338.29㎡];多层住宅[建筑面积13517.21㎡];商业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6387.96㎡];非人防车库(-1F)[建筑面积27252.85㎡];人防车库(-1F)[建筑面积6082.09㎡];地下储藏间(-1F)[建筑面积12148.05㎡]。

2.1.2中铁建华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是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华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合作创效而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资金20000万,其中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45%、石家庄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40%、中铁建华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股15%。公司由出资三方共同委派人员管理,以完善“产学研用”为目标,配套建筑产业化设计研究所、建筑材料研发检测中心、市场营销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中铁建华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主营产品为混凝土预制构件,包括装配式建筑构件和装配式市政构件两大类,涵盖装配式住宅构件(内墙板、外墙板、叠合板、楼梯、空调板、阳台板、飘窗等)、装配式管廊、桥梁墩柱、预制梁、管片、轨枕、管廊、盖梁、透水砖、路缘石、护坡石等产品,园区混凝土构件设计年产能为35万立方米。业务范围还包含建筑新技术研发、转让、技术咨询;构件研发、加工、制造;混凝土制品、建筑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建筑施工、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普通货运。

公司二期工程主要进行产业化部品生产区、绿色建材、沥青混合料、水稳材料、特殊混凝土及装配式装修等工程。

2.1.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04工区为2站3区间,即和平西路站~火车北站区间(1294m)、火车北站(148.2m)、火车北站~市庄站区间(830m)、市庄站(328m)、市庄站~解放大街站区间(1638m),工区线路全长约4.3km,区间全长约3.8km。火车北站为地下两层(局部三层)岛式站台车站,市庄站为地下三层岛式站台车站,均为双柱三跨结构,采用明挖法施工,围护结构形式为钻孔灌注桩+内支撑。区间采用土压平衡盾构法施工,管片外径6200mm,厚度350mm。本项目计划工期:26个月,竣工日期2026年2月28日。根据初步概算下浮10%造价为71813万元。

2.1.4中船汉光创新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为邯郸市中华大街以西、联纺路以北。规划净用地面积12638.90㎡,总建筑面积46640.50㎡,其中地下建筑面积20297.2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6343.24平方米。楼栋共计十层,其中地下三层,地上七层。地下二、三层为人防及车库,地下一层为超市和配套机房;地上一层和二层为商场,三层及三层以上为办公用房。建筑高度为33.05米,室内外高差为0.15米。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项目使用性质为商业、办公。

2.1.5娄烦搅拌站建设规模:年产混凝土15万立方米,项目总占地面积25573㎡,总建筑面积9700㎡建设内容:购置安装两条HZS180搅拌生产线,12个简仓,建设生产车间和原料车间,面积8500㎡建设办公生活区,面积1200㎡,配套环保设施及生产生活附属设施。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

1.GC01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长材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至今任意连续两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2. GC02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至今任意连续两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

①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水泥

1.SN01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投标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至今任意连续两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柴油

1.CY01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沥青

1.LQ01-LQ03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2年至今任意连续两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没有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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