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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破产事务中心改建工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破产事务中心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标段编号:E32050918620009210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破产事务中心改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 (项目审批、核准 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吴数据审发(2024)3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招标人为苏州市吴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破产事务中心改建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 苏州市吴江区庞金路以东、龙字湾路以北

2.1.2 建设规模: 改造加固装修总面积7633平方米,其中:主楼:建筑地上9层,地下1层,改造加固装修1-6主楼;面积 5718平方米;副楼B栋:建筑地上3层,改造加固装修1-2层,面积 1915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40.25米,最大单体跨度8.4米。

2.1.3 合同估算价:895.1894万元

2.1.4 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1125,竣工日期:20260324

2.1.5 其他 : /

2.2 招标范围:施工总承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 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 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 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211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71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仓库、厂房、住宅除外)。类似工程须上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网页截图至少需体现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等相应合同内容)。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或直接发包备案表的合同价或直接发包登记表的合同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表的合同价为准,如果直接发包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中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为准。类似工程信息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的信息为准。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 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 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近三个月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近五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 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2)为本标段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能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拒绝投标单位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期间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参加投标。

(4)本项目执行苏建招办[2022]2 号文《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建筑业企业 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如处于不合格状态,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5)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6)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7)本工程实行集中建设,建设单位已委托苏州市吴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中标单位须服从管理。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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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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