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品类及具体要求
(一)粮油类
品类范围:大米、面粉、食用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等)、杂粮(小米、黑米、红豆、绿豆、燕麦、荞麦等)。
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大米》(GB 13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小麦粉》(GB 13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GB 2716)等相关国家标准;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无变质、发霉、异味、结块现象;粮油包装完好,无破损、渗漏。
供应要求:按需供应,保证库存充足;粮油产品需在保质期内,严禁供应过期产品;对于杂粮类,需保证颗粒饱满,无杂质。
(二)蔬菜水果类
品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白菜、萝卜、黄瓜、西红柿、土豆、青椒、茄子、菠菜、芹菜、生菜、油麦菜、西蓝花、菜花、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韭菜、蒜苗、葱、姜、蒜等各类常见蔬菜,苹果、香蕉、橙子、橘子、梨、草莓、葡萄、西瓜、哈密瓜、猕猴桃、芒果、火龙果、柚子、圣女果等各类常见水果。
质量标准:新鲜、成熟度高,无腐烂、变质、发霉、虫眼虫蛀、损伤现象;无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要求;外观色泽正常,口感正常,无异味;表面洁净,无明显泥沙、杂物。
供应要求:根据食堂每日报送的采购清单,按时供应当季新鲜蔬菜;对于特殊品种蔬菜,需提前与食堂沟通确认供应可行性后再行供应。保证水果新鲜度,按需供应;对于易腐烂水果,控制好采购量和配送时间,避免浪费;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水果品类,提供当季优质水果。
(三)畜禽肉类
品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等各类畜禽肉,以及排骨、五花肉、瘦肉、鸡腿、鸡翅、鸡胸肉等细分部位肉。
质量标准:具备完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要求;肉质新鲜,无异味、无淤血、无变质、无注水现象;表皮及肌肉组织有弹性,色泽正常。
供应要求:鲜肉需当日屠宰、当日配送,保证新鲜;冻品需全程冷链运输,储存温度符合要求,无反复解冻现象;供应的肉类需按食堂要求进行适当分割处理(如切块、切片等)。
(四)水产类
品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鲤鱼、草鱼、鲫鱼、鲈鱼、带鱼、黄花鱼、虾、蟹、贝类等各类常见水产。
质量标准:鲜活水产需活力充沛,无病斑、无畸形,鳞片完整(鱼类)、外壳完好(虾蟹贝类);冷冻水产需无解冻变质现象,无异味,肉质紧实,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水产品》(GB 2733)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供应要求:鲜活水产需现捞现送,保证送达时存活;冷冻水产需全程冷链配送,储存条件达标;可根据食堂需求进行杀鱼、去鳞、去内脏等处理。
(五)干货及调味品类
品类范围:干货包括木耳、香菇、银耳、海带、紫菜、粉条、粉丝、腐竹等;调味品包括盐、酱油、醋、鸡精、味精、料酒、蚝油、豆瓣酱、甜面酱、辣椒酱、花椒、八角、桂皮等。
质量标准:干货类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干燥度达标,包装完好;调味品需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明确的生产信息、保质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无变质、异味、浑浊现象,包装无破损、渗漏。
供应要求:按需供应,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对于常用调味品,需保证库存充足,及时补货。
(六)蛋奶类
品类范围:鸡蛋、鸭蛋、鹌鹑蛋、牛奶、酸奶等。
质量标准:蛋类新鲜无破损,蛋壳完整,无变质、异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49)要求;奶制品须具备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在保质期内,无变质、胀袋现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等相关标准。
供应要求:蛋类需新鲜配送,避免碰撞破损;奶制品需全程冷链配送,储存温度符合产品要求;保证供应的蛋奶类产品种类、规格符合食堂需求。
(七)半成品类
品类范围:豆腐、腐竹、豆芽、干豆腐、素鸡、预包装食品等。
质量标准:豆制品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味道纯正清香,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相应生产标准;除速冻水产品以外的其他速冻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标准。
供应要求:产品新鲜,包装完好,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无变质、胀袋现象,不得有污染物附着。豆制品需全程冷链配送,储存温度符合产品要求。
(注:以上各项执行标准,如有更新,均按照国家最新标准要求执行)
★二、质量保障及检验要求
供应商所供应食材均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供应商在供货时需向采购方提供所供应食材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采购方有权对食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如发现食材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腐烂变质、农药残留超标、无合格证明等),采购方有权拒收该批次食材,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合格食材;情节严重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供应商需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需配合采购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供应商所供货物剩余有效期不低于有效期的2/3。(以货物生产日期为计算依据)
★三、配送要求
配送时间:供应商需根据食堂每日提供的采购清单,在次日规定时间内将食材送达学校教工食堂指定地点,确保不影响食堂正常烹饪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配送,需提前2小时通知采购方并获得同意。
配送方式:供应商需自行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配送车辆,全程冷链运输需保证温度达标(冷藏食品0-4℃,冷冻食品≤-18℃);配送过程中需做好食材防护,避免挤压、碰撞、污染。
验收配合:食材送达后,供应商需提供每批次食材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进货票据,配合采购方(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包括核对食材品类、数量、规格,检查质量、包装、合格证明等;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食材需由供应商无条件带回并及时补货。
★四、价格约束:本项目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集市零售价为基准价进行折扣报价。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上无发布的,参考学校周边(周边指沈北新区蒲河新城范围内)三家生鲜超市(鑫大刚等)同类商品挂牌价均价作为基价,食材定价需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价格调整:每月5日前供应商提供采购报价单,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生效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波动幅度超过±10%),双方可协商调整供应价格,但供应商需提供相关市场价格证明材料,经采购方审核同意后执行新的价格,
★五、服务要求
供应商需建立专门的服务团队,服务过程中配备专职客服人员和配送人员(配送人员需取得健康证),负责与采购方的日常沟通对接、订单确认、问题处理等工作。
对于采购方提出的食材品类调整、数量变更、配送时间调整等合理需求,供应商需积极配合并及时响应。 供应商要保证送货及时,补货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支持应急补货(2小时内响应)。不按时送达、影响食堂正常开餐的,按当天全额10%开单扣款。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如因市场原因必须提前三天通知需方,按要求提供替代品,经需方负责人确认同意后方可。
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食材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需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采购方反馈食材市场价格动态、新品类信息等,为采购方提供合理的采购建议。
对供应商的考核:针对供应商配送项目的整体履约表现,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供应商考核表》,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的食品来源、食品质量、配送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与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依据采购文件的具体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予以制定,并以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准。经考核评分低于90分者,供应商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改进措施。考核评分低于80分视为不合格;如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违约责任及终止条件
(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下列行为视为合同一般违约(以每品每次计为一次),每次应向需方支付该批次总货款的 5%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 500 元,则按 500 元处理)。若给需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供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供货质量存在不符合供货标准的轻微瑕疵;
1.2 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供应需方指定产品,或供应产品与需方要求不符;
1.3 供方供应商品的价格超出需方供货价格限价机制所设定的限价。
1.4包含但不限于因供方录入失误、书写错误等情形,导致货品价格、数量、货款等信息不真实的。
1.5供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足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1.6若供方出现其他影响食品安全、违反双方约定或不符合招标需求的行为,且情节轻微。
2.供方的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一次合同严重违约,每次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若因供方原因给需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供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供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累计达到三次,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则从其规定)。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2.1供方所供应之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符合本合同中约定视同供应假冒伪劣商品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材料含有非必要添加剂等);
2.2供方因工作失误未能执行价格下调,事后及时予以纠正,并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经需方同意后继续供货的。
2.3供方所提供货品的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验收标准的。
2.4常用货品(指指定的粮油制品、基本调料以及在最近十五天内供货次数超过两次的货品),若无法按照需方要求在一日内完成供应;其他货品若超过四十八小时仍无法供应(但能够证明厂家已停止该产品生产,或遭遇极端恶劣天气、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除外)。
2.5供方不服从需方管理,且不遵守需方校园管理规定的。
2.6供方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供、更新相关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件的。
2.7合同一般违约行为累计达到五次的。
3.出现下列情形时,需方有权停止供方的供货,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3.1在供方履行合同期间,不具备相应供货资质,或该资质逾期,或因故而丧失的;
3.2 供方恶意停止供货,严重影响需方开餐的;
3.3 供方对疑似问题商品拒绝进行封样待检的;
3.4 供方隐瞒价格波动情况,不执行价格下调的。
3.5 若供方违反合同约定,怠于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等),供方同意需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供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无条件全额退还需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承担需方的全部损失。
(二)终止条件:
1.供应商违反本采购需求及合同约定,经采购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2.供应商供应的食材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七、其他要求
供应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本采购需求未尽事宜,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一步协商明确。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的食材储存场地、生产加工环节等进行实地考察,供应商需积极配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相关政策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明; (2)供应商近三年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食材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中毒事件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01月29日19时00分至2026年02月04日0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