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专业协同采购(公开资格审查)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CZ10-WZ047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专业协同采购(公开资格审查)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销售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协同采购周期内各企业下达的投资计划),出资比例为100%。受销售公司委托,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公开资格审查)。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为加强和规范销售公司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采购各项管理工作,在发挥集采规模效益、质量优势、供应能力基础上,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专业协同采购管理办法》(油销〔2024〕215号)等文件规定,拟对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实施专业协同采购。
2.2招标范围为:本次协同采购范围包括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FID型、PID型),共设置2个标包,其中标包1为FID型,标包2为PID型。
2.3执行周期:2年。
2.4交货期:接到采购订单后20个自然日,含设备生产制造、备货、运输至指定地点等全部时间。
2.5交货地点:全国各行政区域内,中国石油各销售企业所属加油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具体以销售公司所属企业指定地点为准。注:销售公司所属企业需求地点涉及全国各地市乡村,包括但不限于高寒高海拔等环境较为恶劣、地理位置偏远的区域,招标人不承诺采购形式(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交货情景,其他情形按照招标文件中各标包报价要求执行。
2.6质保期:标包1:投标产品整机(不含耗材)质保期5年;标包2:整机(不含耗材)2年包换,5年保修。(详见附件2:整机质保维修物料清单)
2.7执行标准:
2.7.1 HJ733-2014泄漏和敞开页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2.7.2 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7.3 GB20951-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7.4 GB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8执行方式:本次协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审查,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的模式(本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准入资格,各地区公司按照国家、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要求确定采购单价后实施),本项目各标包采购设备统一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2.9标段(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2个标包,允许兼投兼中。标包1:FID型、标包2:PID型。
标包划分 |
项目内容 |
招标控制价 (万元/台、套,不含税) |
备注 |
标包1 |
FID型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 |
20(400个地市公司) |
本项目为公开资格审查招标,中标价格仅作为本次专业协同采购的最高指导限价,执行价格应以各地区公司最终确定的价格为准。 |
耗材指导价 |
见附件1:耗材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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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包2 |
PID型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 |
2(预计1000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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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指导价 |
见附件1:耗材清单 |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1.2本项目接受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即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授权范围为全国。
3.1.3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制造商相关产品自主设计、制造、出厂检验、售后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②生产场所厂房产权(非住宅性质)或租赁合同、使用协议或相关产权证明。(自有或有股权关系的,提供产权证明、照片或股权关系证明等;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照片)③具备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生产线1条,配备满足生产线需要的生产设备及在册人员。(提供设备清单、生产人员名册及近3个月连续社保证明)。
3.2业绩要求: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供货业绩。
有效业绩证明材料是指:供货业绩清单、合同扫描件以及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其中供货业绩清单中需列明发票号、物资名称、购买方、金额(如正在实施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订单,单项或框架合同均以发票金额为准);发票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截图证明(发票查询时间需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需要在项目情况表中明确说明,并附结算证明资料)。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业绩不予认可。
3.3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晚于2021年的,提供从成立年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4技术要求:技术偏离:所投标产品对照以上2.7执行标准要求无负偏离。
3.5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截图)。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站截图)。
③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④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⑤投标人不得纳入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注:上述内容以评标委员会在相应网站的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⑥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6其他要求:
以下服务要求投标人须作出承诺,提供承诺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如无承诺,将被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否决:
①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供货方无条件承担。
②投标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合理安排制作和交货期,未按交货期要求供货导致甲方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所造成损失由供货方无条件承担。
③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缺陷或故障,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更换、维修、装运以及现场服务(如需)。所投标标包中的便携式VOCs环保检测设备在使用期间(该期间不受担保期的限制)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业主的其它经济损失,业主保留向供货商索赔的权利。
④所投标包产品在中国境内应有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能力。
⑤售后响应时间不得高于2小时,售后响应后到完成服务时间不得高于48小时。
3.7本项目不接受贸易商、经销商以及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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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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